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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但摆平了丈母娘又摆平了她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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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今日实施。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2011年08月13日新京报)  
    以往,夫妻婚后的财产(包括房产)属于双方共有,发生离婚后,财产要平分,而且法院在判决时还会适当地照顾女方。现在,新的婚姻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包括父母出钱购买的),一旦发生离婚,房产属于婚前购买者所有,另一方无权参与房产分割。  
    这个司法解释立即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其中,最为关注的是,夫妻中房产持有者将是婚姻破裂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将是最大的损失者(不仅仅是物质的,还有精神的)。  
    农村有句话叫,扫地出门。以后婚前没有房产者发生离婚后,只好夹着包裹回娘家了。  
    从今往后,和有房产者结婚之后,要想一直把婚姻维持下去,首先要杜绝七年之痒,千万不要轻易提出离婚,最好忍气吞声熬到银婚(25年),否则离婚一旦发生,没房产者一方就亏大了。那个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房屋没有你的一砖一瓦。在这个漫长的婚姻长河里,如果没有令人羡慕的爱情,你就会体会到什么叫寄人篱下的感觉。  
    现在的房地产商卖房有个雷人的广告:你可不买房除非摆平丈母娘。意思是说,男方如果在结婚前不买房,丈母娘是不会把女儿嫁给你的。在丈母娘看来,只要男方有了房子,女儿才会跟着他过得踏实。不是丈母娘们看了这个最高法这个司法解释,会是怎样一种感受?
    那些有钱人家的男人,如果婚前置买了房产,女朋友又是赤手空拳嫁给了他,男方则是既摆平了丈母娘,又摆平了她的女儿。和丈夫睡在一起,房子是人家的,和宾馆开房没什么两样。当然,如果是女方的房产,男方则可能更感觉英雄气短,在寄人篱下的后面还要加上一个词:唯唯诺诺。
    从整个司法解释来看,好像都是针对城市夫妻说的。其实,现在的农村的房产证上写的大多是男方的姓名,如果发生离婚女方不是损失太大了吗?是不是农村结婚的女人趁法律刚颁布赶紧偷偷把房产证上名头换到自己的名下?
发表于 2011-8-14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样很公平。是谁的就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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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明算账,天天不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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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法,就按照法的冷静语言处理婚姻。法官又不是第三者,哈哈。
市场经济就是注重合同,避免过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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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啊 不过是法律在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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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房一族,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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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恩爱的时候,不在意谁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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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离婚,别人的东西最好别想要。再说了,结婚过日子又不是合同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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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沉沉,要不谁写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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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想,这样一来,无房一方(或称弱势方)在婚姻中是否又要回到旧社会那样的不平等时代,只是没有性别的局限而已。也好,这样的法律可以进一步推动金钱至上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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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读。法没有情大。真有了爱情,神马法也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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