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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长诗《狂雪》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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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诗《狂雪》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
诗人王久辛大义如虹说“略同”
近日,伴随着隆重纪念中国抗日战争胜利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进入高潮,一台以长诗《狂雪》同名的音乐剧在上海与观众见面。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迅速作了报道。以诗歌改编为戏剧电影早有先例,俄国普希金的长诗、我国著名诗人郭小川的长诗等等,都曾经被改编为戏剧电影,那么,这台与荣获中国文学最高奖——首届鲁迅文学奖的长诗同名的音乐剧,是否也是改编而来的呢?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长诗《狂雪》的作者,著名诗人王久辛。
现任职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中国武警》编辑部主任的诗人王久辛大校说:“两个月前就听上海、南京方面的朋友讲,上海某文艺演出团体在排演与长诗《狂雪》同名的音乐剧。听到这个消息我很高兴。但并不知道这台音乐剧表现的是什么内容?在艺术创作上有哪些新的探索?等等,更是一无所知。”他又说:“不管上海的同名音乐剧表现的是什么,对于他们使用‘狂雪’这个名字,我都很高兴。毕竟‘英雄所见略同’,‘略同’的点是‘抗战’,是狂雪的意境。这种漫天狂舞的飞雪,表达了中华民族锥心刺骨的记忆,谁爱用、谁用,用得越多我越高兴。”
长诗《狂雪》自1990年发表在《人民文学》七、八月合刊之后,先后获得《人民文学》5年一度的优秀作品奖、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学新作品诗歌奖,中国文学最高奖——鲁迅文学奖。有20多个诗歌选本选入这首长诗,并被著名教授曹文轩选编的《大中学生课外阅读辅助教材》选入。甘肃宝丽集团于1995年斥资30万元铸成紫铜诗碑,捐赠给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2003年,该馆又将此紫铜诗碑镶嵌在长达39米的大理石墙上。中央电视台与诗人王久辛所在部队,曾于1995年将该诗拍摄成诗歌TV,在同年的12月13日中央电视台1套节目的黄金时段播出,江苏、甘肃两省的省市地县电视媒体亦反复播出。2005年6月26和28日,7月5日和8日,中央电视台7套节目再度播出这部发表至今已历时15年的长诗。自长诗《狂雪》发表至今,已有上亿人读过、听过、看过这首被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获得者柳建伟称为“里程碑”式的诗歌佳作。
当记者问及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若侵权你是否会起诉?以维护这部名著的权益时,诗人王久辛说:“我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侵权也好,不侵权也好,我想我和音乐剧的主创人员,最希望维护的必定是中国人的尊严权。即使侵权了,我也不会同室操戈。那样的话,不仅无聊,也有失国格。”他还笑着说:“当然,同名音乐剧的主创人员,若在创作前征求一下我的意见,我会有被尊重的欣喜。这并不是说,我已有了不被尊重的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05-8-2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长诗《狂雪》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

王久辛:首届鲁迅文学奖获得者。1959年3月生于陕西西安,祖籍河北大名。1977年上山下乡,1978年入伍,历任战士、排长,师新闻干事,军区文艺干事,《西北军事文学》常务副主编,战斗话剧团办公室主任。先后出版诗集《狂雪》、散文集《绝世之鼎》、报告文学集《东方红霄》等。并担任多部电视系列片总撰稿、作词。作品先后获得《人民文学》优秀作品奖、《解放军文艺》优秀作品奖、武警文艺一等奖、中国人民解放军新作品一等奖、二等奖,中宣部、广电部、中央电视台颁发的特别荣誉奖、一等奖、首届鲁迅文学奖等等。现任中国人民武装武警部队政治部《中国武警》杂志社编辑部主任,副编审,大校警衔。
 楼主| 发表于 2005-8-2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长诗《狂雪》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

从网上看到这则报道之后感到很震惊,原以为这个“原创音乐剧《狂雪》”和著名军旅诗人王久辛有关,谁知却无半点关系。
长诗《狂雪》自1990年发表在《人民文学》之后,获得了中国文学最高奖——鲁迅文学奖及诸多文学大奖,并于1995年铸成紫铜诗碑,捐赠给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长诗《狂雪》发表至今,已有上亿人读过、听过、看过,形成了一种“意识的共同”,在中国,提到“狂雪”这两个字,大多数人会联想到王久辛的长诗《狂雪》,然而该音乐剧却“自封”“原创”,一部文艺作品,连名字用的都是别人的,真不敢想“原创”二字从何而来?况且长诗《狂雪》中有“赵一曼砍不断的精神”,直接映射了赵一曼这位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音乐剧《狂雪》应在创作时主动与王久辛沟通,或在公演时请王久辛参加观看,这样即能表达出对原长诗作者的尊重,必使这部音乐剧更加完美。
发表于 2005-8-2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长诗《狂雪》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

    长诗《狂雪》同名音乐剧是否侵权?
    著作权的取得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独立完成(无剽窃抄袭);二是作为作者亲自参与创作(不属于捉笔)。时间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所以,《狂雪》即是王久辛先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疑。至于音乐剧虽题目相同,不可单认为其侵权,如不属于自己独立完成的原创性作品,或者与长诗内容基本雷同,可以推断为对于王先生作品的演绎(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话,就是二次创作,就得取得原创作作品的作者王先生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如是无关联的内容,又是人家自己独立完成的剧作,即是名字一样,也不属于侵权。这好比《春》,朱自清写了此题目,别人仍然可以写,而不能认定为侵权一样的道理。
    关键得找到对方有无侵权的证据。没看到详细案情,据上面给出的事件的分析,此问题的回语该是不违背我国《著作权法》主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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