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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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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5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石破天在 2003/09/05 03:44pm 第 3 次编辑]

4、诗歌(含散文诗)类论坛禁止恶意灌水。不允许同一主题帖子在各论坛重复张贴,每人每次发帖不得多于五个.灌水请发到灌水区。如果对论坛或对网站发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或者进行友情链接,可以在“站务区”中提出,不愿公开的可以直接向版主发短消息。
违者直接删除。
发表于 2003-9-6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严重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有规定就要执行!
发表于 2003-9-6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正确。英明。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特别支持!
发表于 2003-9-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支持!
发表于 2003-9-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大家都来看看才好~
发表于 2003-9-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支持!
发表于 2003-9-6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既然是交流,在不同的板块都该可以,因为有的板块不是谁都喜欢去哈,何况任期多是好事。
当然我喜欢这里的一起板块。
我保留,但维护规定。
发表于 2003-9-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申诗歌报管理制度第四条

我不认为这样利于诗歌的创作和交流。
但是,条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意见保留,原则上服从。
发表于 2003-9-6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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