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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大家一齐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条例》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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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经过全国总工会的讨论酝酿,按照《宪法》通则和《民法》细则,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灌水条例》。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6日起执行。
第一条:请在发贴时注明水笼头流量。
第二条:提倡用自家的水笼头,如果借用别人家的水笼头,请注明[借流]。
第三条:禁止用三通在自家多开水笼头,重复的水笼头将被网管或斑主封死。
第四条:灌水一律用纯净水或矿泉水,不接受以下水源:
a、违犯宪法以外的水资源;      
b、违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水源;
c、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水源;
d、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水源;
e、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水源;
f、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水源;
g、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水源;
第五条:附则
1、严禁以灌水、查找水源为理由拒绝睡觉等经常熬夜现象。
2、严禁灌水、查找水源时间过长影响家庭和睦、夫妻关系。
3、严禁灌水、查找水源时直接利用胶水浆糊等黏合剂或者电烙铁直接把水笼头粘贴或者焊接在显示器上,该行为导致灌水、查找水源无效!
4、严禁直接把饮料或其他液体类直接倾倒在键盘上充当水源,该行为将直接对您的经济带来损失!
如违反附则行为任意一项,将直接报请管理员把ID升级为超级斑竹。
发表于 2007-10-2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有踩了,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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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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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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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支笔
逐条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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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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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宣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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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背过的请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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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读一遍,争取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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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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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遗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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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叔写错了,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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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是包括沉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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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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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骨灰级的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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