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报》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常见问题回答论坛建设基本法案《诗歌报月刊》在线阅读
查看: 2838|回复: 23

男子“婚内强奸”被判无罪 法院称定罪不合伦理[转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要] 李某与妻子张某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闹离婚并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老公“夹硬嚟”被判无罪

  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近日一审宣判

  法院专家:只有在两种夫妻关系“有名无实”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算成立

  心理专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视,向性暴力说不,需要夫妻双方的理解与包容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行为。丈夫的做法是否构成强奸,应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昨日了解到,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


  丈夫强行与妻发生性关系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由于该主人房的窗帘只拉了一半,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李某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

  妻子突然决意离婚

  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解释两人始终一场夫妻,她不想李某为此事坐牢,想撤销案件,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追究李某责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张某的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她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该民事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之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判决:

  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具体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虽然在“闹离婚”,但双方当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据此,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案先例

  王卫明案被称为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他们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

  在这期间,王卫明至钱某处拿东西,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连线法官

  何时丈夫

  才算“强奸”?

  本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心理专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说不

  “性暴力已经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佛山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的国家心理咨询师邓赞朋说,他们今年已经接到了两个类似的求助电话,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对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内强奸”,邓赞朋分析说,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强,往往要在两性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与妻子不和,长期分居,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这种占有欲。



  “向性暴力说不,这就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理解与包容。”邓赞朋最后表示。



  专家访谈: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强奸”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强奸”,但与普通“强奸”并无本质区别。

  对话当事人

  怀疑老婆有外遇

  事后已经很后悔

  问:现在你和妻子张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李某:我们没有离婚,我不想和张某离婚,因为离婚对我们双方,对我们的父母,特别是对我们的女儿都很不好,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



  问:为什么要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李某:当时我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我发现她那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我们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出于气愤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问:现在你的妻子张某坚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怎么看?

  李某:我认为我和张某之间还是有感情的。她当时第二天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不追究我的责任。我知道这件事情伤害了张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离婚。



    延伸阅读:

    强奸罪的界定: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立法机关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



    妻子不仅有性的权利,也有拒绝性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既然这样,那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是对夫妻平等的极端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发表于 2010-12-8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证行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女方还闹这么大报警,难以理解。

[ 本帖最后由 黑夜里的飞翔 于 2010-12-14 13:42 编辑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呸,婚内强奸???
鸡者(真是鸡)用词不当:
奸-------------是指非法的;而婚姻,本质就是保护合法性生活。
故应称之为:婚内强行性生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女人,杀而后快。

不让性生活,娶你干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内还强奸个屁?

那就真不如叫鸡了,叫鸡成本低。还不用分家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贝多芬 于 2010-12-14 13:50 发表
这种女人,杀而后快。

不让性生活,娶你干啥

贝言贝语,有见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全是男权主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傻大姐 于 2010-12-14 18:31 发表
楼上全是男权主义~

男人就跟女人不一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有一份调查报告说的有百分之多少十的女人竟然都不知道高潮是什么东西。
什么时候咱中国男人也能学会尊重并让女人享受到其中之乐趣了,或许就不存在婚内强奸这回事儿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傻大姐 于 2010-12-14 18:44 发表
好象有一份调查报告说的有百分之多少十的女人竟然都不知道高潮是什么东西。
什么时候咱中国男人也能学会尊重并让女人享受到其中之乐趣了,或许就不存在婚内强奸这回事儿吧!

不学无术的臭男人充其量也只是几头猪哈,发发兽性而已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嘛,难道法律的范围就为了纵容这些人继续禽兽下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傻大姐 于 2010-12-14 18:54 发表
就是嘛,难道法律的范围就为了纵容这些人继续禽兽下去

对,领出派司了,就受法律保护了------zf受了18元保护费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所以说啊,婚前的女人们千万睁大了眼睛看清楚你将面对的男人的真面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4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傻大姐 于 2010-12-14 19:01 发表
唉~所以说啊,婚前的女人们千万睁大了眼睛看清楚你将面对的男人的真面目

臭男人善于伪装,不是一般人能看得清的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诗歌报 ( 沪ICP备05009012号-2沪公网安备31011702001156号

GMT+8, 2025-7-11 10:2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