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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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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据歌
——仿北宋民歌《敕勒川》

法庭上,
阴谋下,
一纸伪证,
笼盖四野。

法苍苍,
据茫茫,
当庭辩论见狼羊。

附:

全国人大介入黄以明诉范迪安侵权案
2011年03月25日 10:21:22  来源:新浪网【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3月24日下午,艺术评论家、书法家黄以明诉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等侵犯著作权一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2010年年末曾被多家媒体认为是当年中国文化艺术界的十件大事之一,引起了文化界、艺术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多方面人士的关注。


    据当事人黄以明透露,此次二审之前,他向全国人大写信反映一审过程中的问题,全国人大已给予回复,并责成一审法院调查处理。


    据原告黄以明称:范迪安策展的“空间想象--萧长正的穿透雕塑展”在宣传中对其艺术文论《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进行了大量、大规模的侵权,其中署名范迪安、发表在黑龙江生活报上的《<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完全剽窃于《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尔后,黄以明在他的微博中谈道:“感谢法官让我打官司以来第一次有机会在法庭上打开一份份排山倒海的证据力量;侵权被告没有出示任何一张有证明力的证据,甚至没有证据;侵权被告仅凭唯一一份写在用过作废的复印纸背面的伪证,就让我一审败诉,千秋笑话,任人取乐。”


    范迪安的代理律师杨大民则坚持称范迪安没有向生活报投稿,并以生活报给范迪安开具的信函为证。黄以明代理律师朱淮兵在法庭上补充: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回复范迪安用作“证据”的函件,竟然是打印在一张用过的A4纸的背面的,是一张废纸。杨大民律师对此没有继续辩论。


    本案二审,原告黄以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两个侵权事实的直接责任人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中国美术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追加为本案被告,进一步查明、核实侵权的真相,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著作权法的威严。


    当日,北京市高院没有宣布二审判决结果。对本案终审判决结果,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
发表于 2011-3-27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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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8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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