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使用道具 举报
原帖由 渔郎 于 2012-2-17 13:08 发表 本老祖基本认同这个关于情人的定义。而且大多数人也认为体制内的婚姻双方不适合用情人来定义彼此的关系。婚姻双方从法律上叫作配偶,从宗教意义上叫爱人,从社会意义上叫夫妻,从日常生活上叫两口子。而唯一可以被公 ...
原帖由 这里有阳光 于 2012-2-17 13:10 发表 耍流氓定义不准,这和流氓不同
原帖由 这里有阳光 于 2012-2-17 13:11 发表 主要是养不起的问题,你想想啊,有钱有权的哪个不好几个呢
原帖由 这里有阳光 于 2012-2-17 13:11 发表 别从理论上讨论了,误导人
原帖由 渔郎 于 2012-2-17 13:13 发表 理论探讨还是需要的,追求真理嘛
原帖由 这里有阳光 于 2012-2-17 13:13 发表 啥时候整情人前还找真理哈,晕海了去了
原帖由 这里有阳光 于 2012-2-17 13:14 发表 对眼就是真理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查看 »
微信扫一扫,加入诗歌报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诗歌报 ( 沪ICP备05009012号-2 ) 沪公网安备31011702001156号
GMT+8, 2025-7-4 04:4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