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门口挂一个红灯笼
土地款合作合同
甲方:江苏港湾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泰兴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新沪商港湾石化投资有限公司
因甲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乙方为保证甲方独立选址地块顺利挂牌出让,经三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丙方同意为甲方先行支付该宗土地挂牌出让所欠缺的资金约1950万元,该资金由丙方支付到乙方账户,乙方再转移支付到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指定的账户上,专用于甲方项目土地款的解付。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丙方将上述资金汇至乙方账户。
第二条
甲方承诺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丙方支付的资金全额偿还给丙方,同时付清利息。具体支付标准计算办法如下:以丙方出具的正式转账凭证所载明的金额和日期为起算金额和起算日,年息为20%。甲方必须一次性在约定期限前付清。如在2013年2月28日前偿还,利息也计算至2013年2月28日。
第三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归还本金和利息;逾期则按双倍计算利息;如逾期,甲方承认自行无偿放弃该宗土地使用权,由乙方负责全权处置该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甲方、乙方同意将丙方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丙方或丙方指定的子公司,价格按管委会与甲方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价格为准,相关契税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的子公司)自行承担。其中政府按土地挂牌价挂牌后应退还甲方的土地款也直接退到丙方(或丙方指定的子公司)的账户。
第五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向乙方质押土地转让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书,包括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土地转让决议书等,在此期限内甲方不得处分该土地的任何权利。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仍未足额支付给丙方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情况下,上述各项法律文书自动生效。
第六条
若甲方逾期未能足额还款,且该土地在逾期二个月内不能转让至丙方或丙方指定的子公司名下,则由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先行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给丙方。同时,甲乙方同意丙方可继续保有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款等可办理产证时按第四条约定结算)。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公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
见证方:(公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泰兴经济开发区港湾仓储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上海新沪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瑞满江港口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江苏港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港湾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的仓储项目由于资金困难,已由港湾公司与泰兴成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成兴国资公司)以及乙方签订了《土地款合作协议》,由乙方先行出资并按协议取得港湾公司位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一期约170亩(详细内容见该协议)。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决定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取得乙方在上述《土地款合作协议》获得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如下:
一,
乙方在《土地款合作协议》中支付的约2000万元土地款,系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其中甲方出资1000万元,占50%;乙方出资1000万元,占50%.双方资金在2012年12月
日前付到泰兴经济开发区政府指定的成兴国资公司,并由成兴国资公司按协议约定操作,乙方负责落实督促实施。
二,
甲方与乙方共同在泰兴经济开发区成立项目公司,暂定名:江苏新沪商港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港湾投资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甲乙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各占50%的股份,由甲方派出董事长,乙方派出总经理。双方按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签订和办理相应文件和手续,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三,
乙方与港湾公司以及成兴国资公司签订的《土地款合作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均在港湾投资公司成立后转移到港湾投资公司,相应得土地产权证也办理到港湾投资公司名下,并在其后由港湾投资公司负责开发,相应的收益也由港湾投资公司享有。
四,
如因其他因素导致土地证不能办理,项目不能按期实施,则由成兴国资公司承诺偿还的本息也全部归港湾投资公司,由港湾投资公司按比例返还给甲乙方。
五,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
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2012年12月
日
签订地点:
大致看一下,这里涉及2个操作的点:1是项目变更,所有权益转入新公司,2是重新与开发区签署项目投资协议,这个协议将阐述你们的立场。
| 亚拉河 11:15:41
因此,对原有权益的审度和相关的时间表,要符合最新的开发要求和规划要求。你得先从这些入手,挂牌是之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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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这里有阳光 于 2012-12-14 11:35 编辑 ] |